臺中市立石岡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容委員會設置要點

1090831日校務會議修正

一、依據:

中華民國民國 109 08 0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A 號函訂定「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」。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,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、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,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,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,以創造開明、信任之校園文化,且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。

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,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,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。

二、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,其委員如下:

(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、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;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,但特殊教育學校,不在此限。

(二)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、教師代表。

(三)家長會代表。

(四)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。

1、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
2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3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,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,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。

三、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(一)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。

(二學校校服制服、運動服款式、材質例如排汗、透氣、透光)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
(三)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、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
(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。

(五)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
四、學校如統一訂定換季時間,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、熱之感受,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。天氣寒冷時,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,例如便服外套、帽 T、毛線衣、圍巾、手套、帽子等。

五、上學、放學及在校期間,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;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。

六、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、健康、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, 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。

七、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得視其情節,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,並不得加以處罰。

前項管教措施,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、口頭糾正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、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、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。

八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示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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