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2月19日 星期二

加強宣導學生勿燃放爆竹煙火

有關兒童(未滿12歲)施放爆竹煙火規定部分,依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」(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)第13條第1項規定:「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,應行陪同。」,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。

為保護兒童施放安全,內政部已公告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(如沖天炮)、升空類(如空中美人)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,上述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,亦不能販賣予兒童,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。

請同學注意安全,以免受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