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8月11日 星期二

臺中市立石岡國民中學學生攜帶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臺中市立石岡國民中學學生攜帶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9年07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 

  • 壹、依據:依據教育部 100 年 9 月 6 日臺環字第 1000153196B 號函「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修正「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訂定之。 
  • 貳、目的:鑑於時代進步,資訊發達,部份學生放學後需和家長作聯繫,為避免學生濫用資訊器材,維護團體秩序,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行動載具觀念,培養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觀念並維持校園秩序與課堂安寧,特訂定本要點。
  •  參、行動載具之定義: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 
  •  肆、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:
  • 一、行動載具於校園內一律關機,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。
  • 二、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 三、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……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。 
  • 四、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 
  • 五、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 
  • 六、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的合宜性。
  •  伍、申請程序:凡本校學生欲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,必須徵求家長(或監護人)同意後,至學務處領取「行動載具攜帶到校申請暨使用規範同意書」(如附件一) 1式2份。填寫完畢後經導師同意及學務處核章後,方能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或於校園內關機, 1份交由班級導師留存管理,1份交由學務處備存查。另請導師填寫「行動載具彙整表」(如附件二)交由學務處存查。 
  • 陸、管理規範:
  •  一、規定:
  •  (一)行動載具於校園內一律關機,放學出校門後即可使用行動載具與家長聯絡,非必要請儘量不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。
  •  (二)學生倘遇臨時、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,得向老師報告後,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並遵守下列注意事項:
  •  1.將行動載具保持無聲狀態。
  •  2.上課時間不接聽。 
  •  3.行動載具具照相、錄音與錄影等功能者,需尊重他人隱私。
  •  4.不得任意拍攝或上傳散播檔案,以免觸犯相關法律條文;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 音。
  •  (三)行動載具請黏貼班級、姓名,以利辨別。
  •  (四)學生應妥善保管自己財物,如行動載具遺失須自行負責,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。
  • (五)不得於學校進行行動載具充電。 
  • (六)家長對本使用規範有特殊考量時,得提出申請並記載於同意書備註欄內。
  • (七)考量學校就學安心公車行進安全及路隊學生行進安全,禁止同學於路隊及公車上使用行動載具(含播放音樂),需於下車或路隊解散後才可使用。
  •  二、違反「管理規範」之處理方式:
  •  (一)第一次口頭訓誡,並通知家長(或監護人)。
  •  (二)第二次違反規定時,行動載具由導師暫時保管且通知家長(或監護人)到校親自領回。
  •  (三)未遵守「使用管理規範」屢勸不聽超過三次以上者,記警告乙次處分,取消該學期攜帶行動載具之資格,同時行動載具交由學務處暫時保管,並請家長(或監護人)到校領回物品。 
  • (四)未經申請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有學校代為保管,交由學務處暫時保管,並請家長(或監護人)到校領回物品。前述物品暫時保管期間,經通知監護權人到校領回物品,若經通知後未於通知書內所定期限內領回者,則不負保管責任。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 
  • 三、在校期間因與同學發生言語肢體摩擦,而利用行動載具呼朋引伴滋事,情節嚴重者,學校除依校規懲處外且取消當學期行動載具攜帶資格。滋事者(含當事人)如因破壞學校公物或造成學校師生傷害,則會請警察相關單位依法處理。
  •  四、凡持有行動載具的同學請隨身攜帶自行保管,如離開教室亦將教室門窗上鎖以避免手機遺失,學生應保管自己財物,如手機遺失,須自行負責,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。 
  • 五、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責任,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請先交由該班導師處理,並依違反「使用管理規範」處理。
  •  六、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且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載具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 
  • 柒、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(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)相關資訊。 
  • 捌、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